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
(2020年12月修订)
(深证上〔2019〕245号 2020年12月31日)
(1998年1月实施;2000年5月第一次修订;2001年6月第二次修订;2002年2月第三次修订;2004年12月第四次修订;2006年5月第五次修订;2008年9月第六次修订;2012年7月第七次修订;2014年10月第八次修订;2018年4月第九次修订;2018年6月第十次修订;2018年11月第十一次修订;2019年4月第十二次修订;2020年12月第十一次修订)
目 录(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
第三章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节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要求
第二节 董事会秘书任职要求
第四章 保荐人
第五章 股票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
第一节 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
第二节 上市公司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与上市
第三节 有限售条件的股份上市流通
第六章 定期报告
第七章 临时报告的一般规定
第八章 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
第一节 董事会和监事会决议
第二节 股东大会决议
第九章 应披露的交易
第十章 关联交易
第一节 关联交易及关联人
第二节 关联交易的程序与披露
第十一章 其他重大事件
第一节 重大诉讼和仲裁
第二节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第三节 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第四节 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第五节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
第六节 回购股份
第七节 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第八节 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
第九节 股权激激励
第十节 破 产
第十一节 其 他
第十二章 停牌和复牌
第十三章 风险警示
第十四章 退 市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交易类强制退市
第三节 财务类强制退市
第四节 规范类强制退市
第五节 重大违法强制退市
第六节 听证与复核
第七节 退市整理期
第八节 主动终止上市
第九节 重新上市
第十五章 境内外上市事务
第十六章 监管措施和违规处分
第十七章 释 义
第十八章 附 则
附件一:《董事声明及承诺书》
附件二:《监事声明及承诺书》
附件三:《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附件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法人及其他组织版本)》
附件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自然人版本)》
12.1 上市公司发生本规则规定的停牌、复牌事项,应当向本所申请对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与复牌。本章未有明确规定的,公司可以以本所认为合理的理由向本所申请对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与复牌,本所视情况决定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停牌与复牌事宜。12.2 上市公司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如存在不确定性因素且预计难以保密的,或者在按规定披露前已经泄露的,公司应当立即向本所申请对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直至按照规定披露后复牌。12.3 上市公司在股东大会召开期间出现异常情况,或者未能在股东大会结束后的次一交易日开市前披露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且决议内容涉及否决议案的,公司应当向本所申请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直至公司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或者相关信息后复牌。对于未按本规则规定披露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或者未申请停牌的公司,本所可以视情况对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直至公司按规定披露相关公告后复牌。12.4 公共媒体中出现上市公司尚未披露的信息,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本所可以在交易时间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直至公司披露相关公告后复牌。12.5 上市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本所于相关定期报告披露期限届满后次一交易日,对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后续按照本规则第十四章相关规定执行。上市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季度报告的,本所于季度报告披露期限届满后次一交易日,对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直至公司披露季度报告后复牌。12.6 上市公司半数以上董事无法保证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且在相关定期报告披露的法定期限届满前仍有半数以上董事无法保证的,本所于相关定期报告披露期限届满后次一交易日,对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后续按照本规则第十四章相关规定执行。12.7 上市公司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但未在要求期限内改正的,本所自要求期限届满后次一个交易日起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后续按本规则第十四章相关规定执行。12.8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或规范运作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被本所要求改正但未在要求期限内改正,本所自要求期限届满后次一个交易日起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后续按照本规则第十四章相关规定执行。12.9 上市公司出现股本总额或者因要约收购以外的其他原因导致股权分布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不符合上市条件的,本所在二十个交易日届满后次一交易日,对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后续按照本规则第十四章相关规定执行。12.10 上市公司因收购人履行要约收购义务,或者收购人以终止上市公司上市地位为目的而发出全面要约的,要约收购期限届满至要约收购结果公告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应当停牌。根据收购结果,被收购上市公司股权分布具备上市条件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于要约收购结果公告后复牌。根据收购结果,被收购上市公司股权分布不再具备上市条件且收购人以终止公司上市地位为收购目的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于要约收购结果公告后继续停牌,并按照本规则第十四章第八节有关规定执行。根据收购结果,被收购上市公司股权分布不再具备上市条件但收购人不以终止公司上市地位为收购目的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于要约收购结果公告后继续停牌,并参照本规则第14.4.8条及后续程序执行。12.11 上市公司在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被实施停牌期间,应当至少每五个交易日披露一次未能复牌的原因和相关事件进展情况,本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12.12 上市公司出现异常状况,本所对其股票交易实施风险警示的,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按照本规则第十三章、第十四章的有关规定停牌与复牌。公司出现本规则第十四章规定的情况,或者发生重大事件而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上市资格的,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按照本规则第十四章的有关规定停牌与复牌。公司股票因本规则第十三章、第十四章事项停牌、复牌的,其衍生品种应当与公司股票保持一致。12.13 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交易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可转换公司债券停止交易:(一)可转换公司债券流通面值少于三千万元时,在公司披露相关公告三个交易日后停止其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交易;(二)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期结束前的十个交易日停止其交易;(四)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认为应当停止交易的其他情况。12.14 除上述规定外,本所可以依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者基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的需要,作出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与复牌的决定。
13.1 上市公司出现财务状况或者其他状况异常,导致其股票存在终止上市风险,或者投资者难以判断公司前景,其投资权益可能受到损害的,本所对该公司股票交易实施风险警示。13.2 本规则所称风险警示分为提示存在终止上市风险的风险警示(以下简称退市风险警示)和其他风险警示。上市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在股票简称前冠以“*ST”字样,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在股票简称前冠以“ST”字样,以区别于其他股票。公司同时存在退市风险警示和其他风险警示情形的,在股票简称前冠以“*ST”字样。退市风险警示股票和其他风险警示股票进入风险警示板交易。退市风险警示有关事项,按照本规则第十四章的规定执行。13.3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交易实施其他风险警示:(一)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且预计在三个月内不能恢复正常;(三)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决议;(四)公司最近一年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五)公司向控股股东或控股股东关联人提供资金或者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且情形严重的;(六)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均为负值,且最近一年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13.4 本规则第13.3条第(五)项所述“向控股股东或控股股东关联人提供资金或者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且情形严重”,是指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且无可行的解决方案或者虽提出解决方案但预计无法在一个月内解决的:(一)公司向控股股东或控股股东关联人提供资金的余额在一千万元以上,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以上;(二)公司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余额(担保对象为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除外)在一千万元以上,或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以上。公司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其向第一大股东或第一大股东关联人提供资金的,按照本章规定执行。13.5 上市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或者出现本规则第13.4条情形的,应当及时对外披露,说明公司是否能在相应期限内解决,同时披露公司股票交易可能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提示性公告。公司应当至少每月披露一次相关进展情况和风险提示公告,直至相应情形消除或公司股票交易被本所实施其他风险警示。13.6 上市公司出现本规则第13.3条规定情形的,应当按照本所的要求披露股票交易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公告,说明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起始日期、触及情形并提示相关风险。公司股票于公告后停牌一天,自复牌之日起,本所对该公司股票交易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公司触及第13.3条情形但未按前款规定公告的,本所可以对该公司股票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并向市场公告。13.7 上市公司因触及本规则第13.3条第(五)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在风险警示期间,应当至少每月披露一次进展公告,披露资金占用或者违规对外担保的解决进展情况,直至相应情形消除。公司没有采取措施或者相关工作没有进展的,也应当披露并说明具体原因。公司因触及本规则第13.3条第(五)项以外的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应当在相关事项取得重大进展或发生重大变化时及时披露。13.8 上市公司认为其出现的本规则第13.3条规定相应情形已消除的,应当及时公告并说明是否将向本所申请撤销其他风险警示。公司拟申请撤销其他风险警示的,应当在披露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提交申请。公司全部其他风险警示情形均符合撤销条件,且不存在新增其他风险警示情形的,方可撤销其他风险警示。13.9 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或控股股东关联人提供资金情形已消除,向本所申请对其股票交易撤销其他风险警示的,应当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核报告、独立董事出具的专项意见等文件。公司违规对外担保情形已消除,向本所申请对其股票交易撤销其他风险警示的,应当提交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独立董事出具的专项意见等文件。公司内部控制缺陷整改完成,内部控制能有效运行,向本所申请对其股票交易撤销其他风险警示的,应当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对其最近一年内部控制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和独立董事出具的专项意见等文件。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显示,其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正值或者持续经营能力不确定性已消除,向本所申请对其股票交易撤销其他风险警示的,应当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最近一年审计报告和独立董事出具的专项意见等文件。13.10 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因触及本规则第13.3条第(四)项、第(六)项情形被本所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在风险警示期间,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且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可以向本所申请对其股票交易撤销其他风险警示:(一)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重大资产重组规定出售全部经营性资产和负债、购买其他资产且已实施完毕;(二)通过购买进入公司的资产是一个完整经营主体,该经营主体在进入公司前已在同一管理层之下持续经营三年以上;(三)模拟财务报表的主体不存在本规则第13.3条规定的情形;13.11 上市公司向本所申请对其股票交易撤销其他风险警示的,应当于提交申请的次一交易日开市前披露相关公告。公司提交完备的撤销其他风险警示申请材料的,本所在十五个交易日内决定是否撤销其他风险警示。在此期间,本所可以要求公司提供补充材料,公司应当在本所规定期限内提供有关材料,公司补充材料期间不计入本所作出有关决定的期限。本所可以自行或委托相关机构就公司相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调查核实期间不计入本所作出有关决定的期限。13.12 本所决定撤销其他风险警示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股票交易撤销其他风险警示公告,公司股票于公告后停牌一天,自复牌之日起,本所对公司股票交易撤销其他风险警示。13.13 本所决定不予撤销其他风险警示的,上市公司应当于收到本所书面通知的次一交易日开市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四章 退市
14.1.1 上市公司触及本章规定的退市风险警示、终止上市情形的,本所依据本章规定程序审议和决定其股票退市风险警示、终止上市事宜。公司应当依据本所有关规定和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履行信息披露和停复牌申请等义务。公司未按照相关规定提交公告及相关文件的,本所可以通过交易所公告形式予以公告,并按照规定对其股票实施停复牌、退市风险警示或终止上市等。14.1.2 上市公司存在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或者股票终止上市风险的,应当按照本章相关规定披露风险提示公告。本所可以视情况要求公司调整风险提示公告的披露时点和次数。14.1.3 上市公司出现股票交易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情形的,应当披露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公告,公司股票于公告后停牌一天,自复牌之日起,本所对其股票交易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股票的种类、简称、证券代码以及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起始日;(三)董事会关于争取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意见及具体措施;(五)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期间公司接受投资者咨询的主要方式;14.1.4 上市公司出现两项以上退市风险警示、终止上市情形的,本所按照先触及先适用的原则对其股票交易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公司同时存在两项以上退市风险警示情形的,其中一项退市风险警示情形已符合撤销条件的,公司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申请撤销相关退市风险警示情形,经本所审核同意的,不再适用该情形对应的终止上市程序。公司须符合全部退市风险警示情形的撤销条件,方可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公司股票撤销退市风险警示,但还存在应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情形的,本所根据本规则第十三章的规定对其股票交易实施其他风险警示。14.1.5 上市公司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应当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一)公司关于撤销对其股票交易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申请书;(二)公司董事会关于申请撤销对公司股票交易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决议;(三)公司就其符合撤销退市风险警示条件的说明及有关证明材料;14.1.6 本所在作出终止公司股票上市决定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通知上市公司并以交易所公告形式发布相关决定,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公司应当在收到本所关于终止其股票上市的决定后,及时披露股票终止上市公告。股票终止上市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终止上市股票的种类、简称、证券代码以及终止上市的日期;(四)终止上市后公司的联系人、联系地址、电话和其他通讯方式;14.1.7 上市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的,其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其他衍生品种应当终止上市,相关终止上市事宜参照股票终止上市有关规定办理。14.1.8 上市公司在其股票终止上市过程中不配合本所相关工作的,本所自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后三年内不受理其重新上市的申请。
14.2.1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一)在本所仅发行A股股票的公司,通过本所交易系统连续一百二十个交易日股票累计成交量低于500万股;(二)在本所仅发行B股股票的公司,通过本所交易系统连续一百二十个交易日股票累计成交量低于100万股;(三)在本所既发行A股股票又发行B股股票的公司,通过本所交易系统连续一百二十个交易日其A股股票累计成交量低于500万股且其B股股票累计成交量同时低于100万股;(四)在本所仅发行A股股票或者仅发行B股股票的公司,通过本所交易系统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1元;(五)在本所既发行A股股票又发行B股股票的公司,通过本所交易系统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A股、B股每日股票收盘价同时均低于1元;(六)公司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在本所的股票收盘市值均低于3亿元;(七)公司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东人数均少于2,000人;前款规定的交易日,不包含公司股票全天停牌日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的二十个交易日。14.2.2 在本所仅发行A股股票的上市公司,出现连续九十个交易日通过本所交易系统实现的累计股票成交量低于500万股的,应当在次一交易日开市前披露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其后每个交易日披露一次,直至自上述九十个交易日的起算时点起连续一百二十个交易日内通过本所交易系统实现的累计成交量高于500万股或者本所作出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之日止(以先达到的日期为准);在本所仅发行B股股票的公司,出现连续九十个交易日通过本所交易系统实现的累计股票成交量低于100万股的,应当在次一交易日开市前披露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其后每个交易日披露一次,直至自上述九十个交易日的起算时点起连续一百二十个交易日内通过本所交易系统实现的累计成交量达到100万股以上或者本所作出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之日止(以在先者为准);在本所既发行A股股票又发行B股股票的公司,其A股、B股股票的成交量同时触及前两款规定的标准的,应当在次一交易日开市前披露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其后每个交易日披露一次,直至自上述九十个交易日的起算时点起连续一百二十个交易日内A股股票通过本所交易系统实现的累计成交量达到500万股以上或者B股股票通过本所交易系统实现的累计成交量达到100万股以上,或者本所作出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之日止(以在先者为准)。14.2.3 上市公司连续十个交易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次一交易日开市前披露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其后每个交易日披露一次,直至相应的情形消除或者本所作出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之日止(以先达到的日期为准):14.2.4 上市公司出现本规则第14.2.1条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事实发生的次一交易日开市前披露,公司股票于公告后停牌。本所自公司股票停牌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向公司发出拟终止其股票上市的事先告知书。上市公司应当在收到本所终止上市事先告知书后及时披露。14.2.5 上市公司收到终止上市事先告知书后,可以根据本章第六节的规定申请听证,提出陈述和申辩。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的,本所上市委员会在陈述和申辩提交期限届满后十五个交易日内,就是否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事宜进行审议,作出独立的专业判断并形成审核意见;上市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的,本所上市委员会在听证程序结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形成上述审核意见。本所根据上市委员会的审核意见作出是否终止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
14.3.1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交易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或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三)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四)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表明公司已披露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该年度相关财务指标实际已触及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本节所述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准。前款第(一)项所述营业收入应当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为负值的,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营业收入扣除情况及扣除后的营业收入金额;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营业收入扣除事项是否符合前述规定及扣除后的营业收入金额出具专项核查意见。公司未按本条第二款规定扣除相关收入的,本所可以要求公司扣除,并按照扣除后营业收入决定是否对公司实施退市风险警示。14.3.2 上市公司预计将出现本规则第14.3.1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的,应当在相应的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披露公司股票交易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风险提示公告,并在披露年度报告前至少再披露两次风险提示公告。公司因追溯重述导致可能出现本规则第14.3.1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或者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表明公司可能出现本规则第14.3.1条第一款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知悉相关风险情况时立即披露公司股票交易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风险提示公告。14.3.3 上市公司出现本规则第14.3.1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的,应当在披露年度报告或者追溯重述的财务数据的同时,披露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公告。公司股票于公告后停牌一天,自复牌之日起,本所对公司股票交易实施退市风险警示。14.3.4 上市公司出现本规则第14.3.1条第一款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立即披露相关情况及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公告。公司股票于公告后停牌一天,自复牌之日起,本所对公司股票交易实施退市风险警示。14.3.5 上市公司因出现本规则第14.3.1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应当在其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当年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披露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并在披露该年年度报告前至少再披露两次风险提示公告。公司因出现本规则第14.3.1条第一款第(四)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应当在披露实际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指标相应年度次一年度的年度报告前至少披露两次风险提示公告。14.3.6 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因本规则第14.3.1条规定情形被本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在退市风险警示期间,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且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可以向本所申请对其股票交易撤销退市风险警示:(一)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重大资产重组规定出售全部经营性资产和负债、购买其他资产且已实施完毕;(二)通过购买进入公司的资产是一个完整经营主体,该经营主体在进入公司前已在同一管理层之下持续经营三年以上;(三)公司模拟财务报表的财务数据不存在第14.3.1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14.3.7 上市公司因触及本规则第14.3.1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首个会计年度的年度报告表明公司符合不存在本规则第14.3.11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任一情形的条件的,公司可以向本所申请对其股票交易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公司因触及本规则14.3.1条第一款第(四)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实际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指标相应年度次一年度的年度报告表明公司符合不存在本规则第14.3.11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任一情形的条件的,公司可以向本所申请对其股票交易撤销退市风险警示。14.3.8 上市公司符合本规则第14.3.7条规定条件的,应当于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说明是否将向本所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公司拟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应当在披露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提交申请。公司向本所申请对其股票交易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应当于提交申请的次一交易日开市前披露相关公告。公司提交完备的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申请材料的,本所在十五个交易日内决定是否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在此期间,本所可以要求公司补充材料,公司应当在本所要求期限内提供有关材料,补充材料期间不计入本所作出有关决定的期限。本所可以自行或委托相关机构就公司相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调查核实期间不计入本所作出有关决定的期限。14.3.9 本所决定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公司股票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公告,公司股票于公告后停牌一天,自复牌之日起,本所撤销对公司股票交易的退市风险警示。14.3.10 本所决定不予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上市公司应当在收到本所有关书面通知的次一交易日开市前披露公告。14.3.11 上市公司因本规则触及14.3.1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首个会计年度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本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一)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或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二)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三)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四)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过半数董事保证真实、准确、完整的年度报告;(五)虽符合第14.3.7条规定的条件,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所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六)因不符合第14.3.7条规定的条件,其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申请未被本所审核同意。公司因触及第14.3.1条第一款第(四)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出现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情形或者实际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指标相应年度的次一年度出现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的,本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14.3.12 上市公司出现本规则第14.3.11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的,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披露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公司股票于公告后停牌。公司出现本规则第14.3.11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六)项情形的,应当在发生上述情形次一交易日开市前披露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公司股票于公告后停牌。公司出现本规则第14.3.11条第二款情形的,按照本条前两款执行。14.3.13 本所根据第14.3.12条对公司股票实施停牌的,自停牌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向公司发出拟终止其股票上市的事先告知书。上市公司应当在收到本所终止上市事先告知书后及时披露。14.3.14 上市公司收到终止上市事先告知书后,可以根据本章第六节的规定申请听证,提出陈述和申辩。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的,本所上市委员会在陈述和申辩提交期限届满后十五个交易日内,就是否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事宜进行审议,作出独立的专业判断并形成审核意见;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的,本所上市委员会在听证程序结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形成上述审核意见。本所根据上市委员会的审核意见作出是否终止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14.3.15 上市公司因触及本规则第14.3.11条第二款情形其股票被终止上市,相关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或确认无效,或者因对违法行为性质、违法事实等的认定发生重大变化被依法变更的,参照本规则第14.5.8条至第14.5.12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14.4.1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交易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一)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且在公司股票停牌两个月内仍未披露;(二)半数以上董事无法保证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且在公司股票停牌两个月内仍有半数以上董事无法保证的;(三)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但未在要求期限内改正,且在公司股票停牌两个月内仍未改正;(四)因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被本所要求改正但未在要求期限内改正,且在公司股票停牌两个月内仍未改正;(五)因公司股本总额或者股权分布发生变化,导致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不再符合上市条件,在规定期限内仍未解决;14.4.2 本规则第14.4.1条第(四)项所述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具体包括以下情形:(四)本所认为公司存在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重大缺陷的其他情形。14.4.3 上市公司是否存在信息披露或规范运作重大缺陷,及前述重大缺陷是否改正,由本所上市委员会予以认定。上市委员会认定期间不计入公司改正期限。14.4.4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披露股票交易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风险提示公告:(二)半数以上董事无法保证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三)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四)因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被本所要求改正;(五)股本总额或者股权分布连续十个交易日不符合上市条件;(六)股本总额或者股权分布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不符合上市条件。公司按照前款规定第(一)项至第(四)项、第(六)项规定披露风险提示公告后,应当至少每十个交易日披露一次相关进展情况和风险提示公告,直至相应情形消除或公司股票交易被本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14.4.5 上市公司出现本规则第14.4.1条第(一)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其股票停牌两个月届满的次一交易日开市前披露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公告。公司股票于公告后继续停牌一天,自复牌之日起,本所对公司股票交易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公司在股票停牌后两个月内披露过半数董事保证真实、准确、完整情形的定期报告,公司股票于公告后起复牌。14.4.6 上市公司出现本规则第14.4.1条第(二)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其股票停牌两个月届满的次一交易日开市前披露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公告。公司股票于公告后继续停牌一天,自复牌之日起,本所对公司股票交易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公司在股票停牌后两个月内过半数董事保证相关定期报告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及时公告,公司股票于公告后复牌。14.4.7 上市公司出现本规则第14.4.1条第(三)项、第(四)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其股票停牌两个月届满的次一交易日开市前披露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公告。公司股票于公告后继续停牌一天,自复牌之日起,本所对公司股票交易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公司在股票停牌后两个月内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改正的,应当及时公告,公司股票于公告后复牌。14.4.8 上市公司股本总额或者股权分布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应当于停牌之日起一个月内披露股本总额或者股权分布问题的解决方案。公司在股票停牌后一个月内披露解决方案的,应当同时披露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公告;未在股票停牌后一个月内披露解决方案的,应当在一个月期限届满的次一交易日开市前披露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公告。公司股票于公告后继续停牌一天,自复牌之日起,本所对公司股票交易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公司停牌期间股本总额或者股权分布重新符合上市条件的,应当及时公告,公司股票于公告后复牌。14.4.9 上市公司出现本规则第14.4.1条第(六)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披露相关情况及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公告。公司股票于公告后停牌一天,自复牌之日起,本所对公司股票交易实施退市风险警示。14.4.10 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因本节规定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期间,应当至少每五个交易日披露一次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直至相应情形消除或本所终止其股票上市。14.4.11 上市公司因本规则第14.4.1条第(七)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司应当分阶段及时披露法院裁定批准公司重整计划、和解协议或者终止重整、和解程序等重整事项的进展,并充分提示相关风险。14.4.12 上市公司因本规则第14.4.1条第(一)项至第(六)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符合下列对应条件的,可以向本所申请对其股票交易撤销退市风险警示:(一)因第14.4.1条第(一)项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之日起的两个月内,披露相关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且不存在半数以上董事无法保证真实、准确、完整情形的;(二)因第14.4.1条第(二)项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之日起的两个月内,过半数董事保证相关定期报告真实、准确、完整的;(三)因第14.4.1条第(三)项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之日起的两个月内,按相关规定和要求披露经改正的财务会计报告;(四)因第14.4.1条第(四)项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之日起的两个月内,公司已改正,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无重大缺陷;(五)因第14.4.1条第(五)项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之日起的六个月内,公司股本总额或股权分布重新符合上市条件;(六)因第14.4.1条第(六)项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公司可能被依法强制解散的情形已消除。公司因符合前款第(四)项情形向本所申请对其股票交易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应当按照本所要求同时披露中介机构专项核查意见,说明公司信息披露、规范运作无重大缺陷。公司出现前款第(四)项情形的,本所提请上市委员会审议,并根据上市委员会的审核意见作出是否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决定。14.4.13 上市公司因第14.4.1条第(七)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司可以向本所申请对其股票交易撤销退市风险警示:(三)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依据《企业破产法》作出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且裁定已生效;(四)因公司已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第三人为公司提供足额担保或者清偿全部到期债务,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依据《企业破产法》作出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向本所申请撤销对其股票交易实施的退市风险警示的,应当提交法院指定管理人出具的监督报告、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对公司重整计划或者和解协议执行情况的法律意见书,以及本所要求的其他说明文件。14.4.14 上市公司符合本规则第14.4.12条、第14.4.13条规定条件的,应当于相关情形出现后及时披露,并说明是否向本所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公司拟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应当在披露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提交申请。公司向本所申请对其股票交易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应当于提交申请的次一交易日开市前披露相关公告。公司提交完备的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申请材料的,本所在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其股票交易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决定。在此期间,本所可以要求公司补充材料,公司应当在本所要求期限内提供有关材料,补充材料期间不计入本所作出有关决定的期限。本所可以自行或委托相关机构就公司相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调查核实期间不计入本所作出有关决定的期限。14.4.15 本所决定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公告。公司股票于公告后停牌一天,自复牌之日起,本所撤销对公司股票交易的退市风险警示。14.4.16 本所决定不予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上市公司应当在收到本所有关书面通知的次一交易日开市前披露公告。14.4.17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一)因第14.4.1条第(一)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之日起的两个月内仍未披露过半数董事保证真实、准确、完整的相关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二)因第14.4.1条第(二)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之日起的两个月内仍有半数以上董事无法保证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的;(三)因第14.4.1条第(三)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之日起的两个月内仍未披露经改正的财务会计报告;(四)因第14.4.1条第(四)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之日起的两个月内仍未改正的;(五)因第14.4.1条第(五)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之日起的六个月内仍未解决股本总额或股权分布问题的;(六)因第14.4.1条第(六)项、第(七)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公司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等强制解散条件成就,或者法院裁定公司破产的;(七)虽符合第14.4.12条和第14.4.13条规定的条件,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所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八)因不符合第14.4.12条和第14.4.13条规定的条件,其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申请未被本所审核同意。14.4.18 上市公司出现本规则第14.4.17条情形的,应当在次一交易日开市前披露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公司股票于公告后停牌。14.4.19 本所根据本规则第14.4.18条对公司股票实施停牌的,自停牌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向公司发出拟终止其股票上市的事先告知书,上市公司应当在收到本所终止上市事先告知书后及时披露。14.4.20 上市公司收到终止上市事先告知书后,可以根据本章第六节的规定申请听证,提出陈述和申辩。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的,本所上市委员会在陈述和申辩提交期限届满后十五个交易日内,就是否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事宜进行审议,作出独立的专业判断并形成审核意见;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的,本所上市委员会在听证程序结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形成上述审核意见。本所根据上市委员会的审核意见作出是否终止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
14.5.1 本规则所称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包括下列情形:(一)上市公司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严重损害证券市场秩序的重大违法行为,其股票应当被终止上市的情形;(二)公司存在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和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违法行为,情节恶劣,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严重影响上市地位,其股票应当被终止上市的情形。14.5.2 上市公司涉及本规则第14.5.1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或者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中国证监会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一百六十条作出有罪裁判且生效;(二)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构成重组上市,申请或者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中国证监会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一百六十条作出有罪裁判且生效;(三)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公司连续会计年度财务类指标已实际触及本章第三节规定的终止上市标准;(四)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公司披露的营业收入连续两年均存在虚假记载,虚假记载的营业收入金额合计达到5亿元以上,且超过该两年披露的年度营业收入合计金额的50%;或者公司披露的净利润连续两年均存在虚假记载,虚假记载的净利润金额合计达到5亿元以上,且超过该两年披露的年度净利润合计金额的50%;或者公司披露的利润总额连续两年均存在虚假记载,虚假记载的利润总额金额合计达到5亿元以上,且超过该两年披露的年度利润总额合计金额的50%;或者公司披露的资产负债表连续两年均存在虚假记载,资产负债表虚假记载金额合计达到5亿元以上,且超过该两年披露的年度期末净资产合计金额的50%。(计算前述合计数时,相关财务数据为负值的,先取其绝对值后再合计计算);(五)本所根据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影响等因素认定的其他严重损害证券市场秩序的情形。14.5.3 上市公司涉及本规则第14.5.1条第(二)项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一)公司或其主要子公司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二)公司或其主要子公司被依法吊销主营业务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存在丧失继续生产经营法律资格的其他情形;(三)本所根据公司重大违法行为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程度,结合公司承担法律责任类型、对公司生产经营和上市地位的影响程度等情形,认为公司股票应当终止上市的。14.5.4 依据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人民法院裁判认定的事实,上市公司可能触及本规则第14.5.2条或第14.5.3条规定情形的,公司应当在知悉相关行政机关向其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知悉人民法院作出有罪裁判后立即披露相关情况及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公告。公司股票于公告后停牌一天,自复牌之日起,本所对公司股票交易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公司因前款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期间,应当每五个交易日披露一次相关事项进展情况并就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进行特别风险提示。14.5.5 依据相关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定的事实,上市公司可能触及本规则第14.5.2条或第14.5.3条规定情形的,公司应当在收到相关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人民法院裁判生效后立即披露相关情况及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公司股票于公告后停牌。公司未触及本规则第14.5.2条、第14.5.3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公司股票于公告披露后停牌一天,自复牌之日起,本所撤销对公司股票交易的退市风险警示。14.5.6 上市公司触及本节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本所在公司披露或者本所向市场公告相关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后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公司发出终止上市事先告知书。公司应当在收到终止上市事先告知书后及时披露。本所在发出终止上市事先告知书前可以要求公司补充材料,公司应当在本所要求期限内提供有关材料,补充材料期间不计入前款所述十五个交易日。未在要求期限内补充材料的,本所将在要求期限届满后按照前款规定发出终止上市事先告知书。本所可以自行或委托相关机构就公司相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调查核实期间不计入前款所述十五个交易日。14.5.7 上市公司收到终止上市事先告知书后,可以根据本章第六节的规定申请听证,提出陈述和申辩。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的,本所上市委员会在陈述和申辩提交期限届满后十五个交易日内,就是否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事宜进行审议,作出独立的专业判断并形成审核意见;上市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的,本所上市委员会在听证程序结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形成上述审核意见。本所根据上市委员会的审核意见作出是否终止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14.5.8 上市公司因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其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本所申请撤销对其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一)相关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或确认无效,或者因对违法行为性质、违法事实等的认定发生重大变化,被依法变更;(二)人民法院有罪裁判被依法撤销,且未作出新的有罪裁判。公司向本所申请撤销对其股票终止上市的,应当在收到相关文件或法律文书后的三十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二)公司董事会关于申请撤销对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议;(三)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被依法撤销、确认无效或变更的证明文件,或者人民法院的相关裁判文书;14.5.9 本所自收到上市公司按照本规则第14.5.8条规定提出的撤销申请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召开上市委员会会议,审议是否撤销对公司股票作出的终止上市决定,并形成审核意见。在此期间,本所可以要求公司补充材料,公司应当在本所要求期限内提供有关材料,补充材料期间不计入审议期限。本所可以自行或委托相关机构就公司相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调查核实期间不计入审议期限。本所根据上市委员会的审核意见,作出是否撤销对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14.5.10 本所同意撤销对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在作出撤销决定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14.5.11 在收到本所撤销决定后的二十个交易日内,公司可以向本所提出恢复其股票正常交易的书面申请,并向本所提交下列申请文件:(二)公司董事会关于申请恢复其股票正常交易的决议;(三)公司股东大会关于申请恢复其股票正常交易的决议;(七)公司前十大股东名册和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的营业执照或有关身份证明文件;(九)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情况说明;公司股份已经转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等证券交易场所转让或存在其他合理情况的,经本所同意,可以在本所要求的期限内办理完毕其股份的重新确认、登记、托管等相关手续或有关事项后,补充提交相应申请文件。本所自收到公司完备申请材料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公司。公司股票同时存在其他终止上市情形的,本所对其实施终止上市。14.5.12 本所自作出恢复公司股票正常交易的决定后两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公司应当在收到上述决定后及时公告,并按本所要求办理恢复股票正常交易的相关手续。公司应当在其股票恢复正常交易前与本所重新签订上市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其他有关事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应当签署并提交相应声明与承诺,其所持股份在公司股票恢复正常交易时的流通或限售安排,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所有关规定执行。公司股票恢复公司股票正常交易的同时存在风险警示的,本所对其实施相应的风险警示。14.5.13 上市公司可能触及本节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其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公司股份:(二)公司收到相关行政机关相应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公司披露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其第一大股东及第一大股东的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前款规定。
14.6.1 上市公司可以在收到或者本所公告送达终止上市事先告知书之日(以在先者为准,下同)起五个交易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所提出听证要求,并载明具体事项及理由。有关听证程序和相关事宜,适用本所有关规定。公司对终止上市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或本所公告终止上市事先告知书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提交相关书面陈述和申辩,并提供相关文件。公司未在本条规定期限内提出听证要求、书面陈述和申辩的,视为放弃相应权利。公司在本条规定期限内提出听证要求的,由本所上市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召开听证会。14.6.2 上市委员会组织召开听证和审议期间,本所可以要求公司补充材料,公司应当在本所要求期限内提供有关材料,补充材料期间不计入听证及审议期限。未在本所要求期限内提交补充材料的,本所上市委员会继续进行听证或者审议。本所可以自行或者委托相关机构就公司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将核查结果提交上市委员会审议,调查核实期间不计入听证及审议期限。14.6.3 上市公司、重新上市申请公司(以下统称“申请人”)对本所作出的终止上市、不予重新上市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所相关决定或者本所公告送达有关决定之日(以在先者为准)起十五个交易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程序和相关事宜适用本所有关规定。申请人应当在向本所提出复核申请的次一交易日开市前披露相关公告。14.6.4 本所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复核申请后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本所是否受理其申请的决定后及时披露决定的有关情况,并提示相关风险。14.6.5 本所设立上诉复核委员会,对申请人的复核申请进行审议,作出独立的专业判断并形成审核意见。14.6.6 本所在受理复核申请后三十个交易日内,依据上诉复核委员会的审核意见作出维持或者撤销终止上市、不予重新上市的决定。该决定为终局决定。在此期间,本所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补充材料,申请人应当在本所要求期限内提供有关材料,补充材料期间不计入本所作出有关决定的期限。本所可以自行或者委托相关机构就公司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将核查结果提交上诉复核委员会审议,调查核实期间不计入本所作出有关决定的期限。14.6.7 本所依据上诉复核委员会的审核意见作出撤销终止上市决定的,参照本规则第14.5.11条至第14.5.12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14.7.1 上市公司股票被本所根据本章第三节至第五节的规定作出终止上市决定的,自本所公告终止上市决定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后的次一交易日复牌并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退市整理期间,公司的证券代码不变,股票简称后冠以“退”标识,退市整理股票进入风险警示板交易。上市公司股票被本所根据本章第二节的规定作出终止上市决定的,不设退市整理期。14.7.2 退市整理期的交易期限为十五个交易日。退市整理期间,上市公司股票原则上不停牌。公司因特殊原因向本所申请其股票全天停牌的,停牌期间不计入退市整理期,但停牌天数累计不得超过五个交易日。公司未在累计停牌期满前申请复牌的,本所于停牌期满后的次一交易日对公司股票复牌。14.7.3 退市整理期间,上市公司股东所持有限售条件股份的限售期限连续计算,限售期限届满前相关股份不能流通。14.7.4 上市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仍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本规则及本所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相关义务。14.7.5 上市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的,公司应当在披露股票终止上市公告的同时披露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的公告,包括以下内容:(一)公司股票在退市整理期间的证券简称、证券代码及涨跌幅限制;(二)公司股票在退市整理期间的起始日、交易期限及预计最后交易日期;(三)退市整理期公司不筹划、不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声明;14.7.6 上市公司按照本规则第14.7.5条规定披露公告时应当向本所提交以下材料:(二)公司董事会关于退市整理期间不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等事项的承诺函;14.7.7 上市公司应当于退市整理期首日开市前,披露公司股票已被本所作出终止上市决定的风险提示公告,说明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的起始日和终止日等事项。退市整理期间,公司应当每五个交易日披露一次股票将被摘牌的风险提示公告,在最后的五个交易日内应当每日披露一次股票将被摘牌的风险提示公告。本所可以视情况要求公司调整股票终止上市风险提示公告的披露时点和次数。14.7.8 上市公司在退市整理期间披露公告时,应当在公告中说明公司股票摘牌时间,并特别提示终止上市风险。14.7.9 退市整理期间,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关注其股票交易、媒体报道和市场传闻,必要时应当及时作出澄清说明。14.7.10 上市公司股票于退市整理期届满的次一交易日摘牌,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公司股票被本所根据本章第二节的规定作出终止上市决定后,公司股票于十五个交易日内摘牌,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公司应当于股票摘牌当日开市前披露摘牌公告,对公司股票摘牌后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等证券交易场所转让的具体事宜作出说明,包括进入日期、股份重新确认、登记托管、交易制度等情况。14.7.11 上市公司应当在本所作出终止其股票上市决定后,立即安排股票转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等证券交易场所转让的相关事宜,保证公司股票在摘牌之日起四十五个交易日内可以转让。14.7.12 上市公司在股票被摘牌前,应当与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股份转让服务机构)签订协议,聘请该机构在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为公司提供股份转让服务,并授权其办理证券交易所市场登记结算系统的股份退出登记、股份重新确认及登记结算等事宜。公司在本所作出终止上市决定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仍未聘请股份转让服务机构的,本所可以为其指定临时股份转让服务机构,并通知公司和该机构。公司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就上述事项披露相关公告(公司不再具备法人资格的情形除外)。14.7.13 退市整理期间,上市公司不得筹划或者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等重大事项。14.7.14 上市公司股票存在可能被强制退市情形,且公司已公告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审慎评估并决定如被本所作出终止上市决定后是否进入整理期交易、是否继续推进该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不进入退市整理期继续推进重大资产重组的,应当及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继续推进重大资产重组等重大事项且股票不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的议案;进入退市整理期不继续推进重大资产重组的,应当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公司董事会决定继续推进重大资产重组的,应当在相应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公司如被本所作出终止上市决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议案的,将不再安排退市整股票终止上市;该议案未审议通过的,公司股票将自本所公告终止上市决定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后的次一交易日复牌并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公司依据前款规定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相关议案的,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应当对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单独统计并披露。14.7.15 进入破产重整程序或者已经完成破产重整的公司触及强制退市情形的,经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有权方认定,如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将导致与破产重整程序或者经人民法院批准的公司重整计划的执行存在冲突等后果的,公司股票可以不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14.7.16 不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的公司应当承诺公司股票如被终止上市,将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等证券交易场所转让股份。
14.8.1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本所申请主动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一)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本所上市交易,并决定不再在交易所交易;(二)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本所上市交易,并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四)公司因新设合并或者吸收合并,不再具有独立主体资格并被注销;(五)公司以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为目的,向公司所有股东发出回购全部股份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六)公司股东以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为目的,向公司所有其他股东发出收购全部股份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七)公司股东以外的其他收购人以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为目的,向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全部股份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八)中国证监会或本所认可的其他主动终止上市情形。A股股票和B股股票同时在本所上市交易的公司,依照前款规定申请主动终止上市的,原则上其A股股票和B股股票应当同时终止上市。14.8.2 本规则第14.8.1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股东大会决议事项,应当经出席会议的全体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且经出席会议的除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14.8.3 上市公司因本规则第14.8.1条第(一)项至第(五)项情形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及时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并公告:(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所及公司章程要求的其他文件。前款第(三)项所称“主动终止上市预案”,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终止上市原因、终止上市方式、终止上市后经营发展计划、并购重组安排、重新上市安排、代办股份转让安排、异议股东保护措施,以及公司董事会关于主动终止上市对公司长远发展和全体股东利益的影响分析等相关内容。前款第(四)项所称“独立董事意见”,指独立董事应当就主动终止上市事项是否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和全体股东利益充分征询中小股东意见,并在此基础上发表意见。前款第(五)项、第(六)项所称“财务顾问报告”和“法律意见书”,指财务顾问和律师事务所为主动终止上市提供专业服务,并发表专业意见。其中,第14.8.1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情形不适用法律意见书,第(三)项情形同时不适用财务顾问报告和法律意见书。股东大会对主动终止上市事项进行审议后,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说明议案的审议及通过情况。14.8.4 上市公司根据本规则第14.8.1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申请主动终止上市的,公司应当向本所申请其股票自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次一交易日起停牌,并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主动终止上市决议后及时披露决议情况。公司可以在股东大会决议后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提交主动终止上市的书面申请。公司根据本规则第14.8.1条第(三)项至第(七)项情形,申请主动终止上市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及本所相关业务规则,严格履行决策、实施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并及时向本所申请公司股票停牌或复牌。同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向本所提交主动终止上市申请。14.8.5 上市公司主动终止上市事项未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本所申请其股票自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后复牌。14.8.6 上市公司出现本规则第14.8.1条第(六)项、第(七)项情形的,其股票自公司披露收购结果公告或者其他相关权益变动公告后继续停牌,直至本所终止其股票上市。14.8.7 上市公司依据本规则第14.8.1条的规定向本所申请其股票终止上市的,应当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14.8.8 本所在收到上市公司提交的终止上市申请文件后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公司。公司未能按本节的要求提供申请文件的,本所不受理其股票终止上市申请。公司应当在收到本所关于是否受理其终止上市申请的决定后,及时披露决定的有关情况并提示其股票可能终止上市的风险。14.8.9 本所上市委员会对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申请进行审议,重点从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权益的角度,在审查上市公司决策程序合规性的基础上,作出独立的专业判断并形成审核意见。公司依据本规则第14.8.1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其股票终止上市的,本所在受理公司申请后的十五个交易日内,本所上市委员会形成审核意见。公司因自愿解散、公司合并、回购股份、要约收购等情形依据本规则第14.8.1条第(三)项至第(七)项的规定申请其股票终止上市的,除另有规定外,本所在上市公司披露解散决议公告、合并交易完成公告、回购或者收购结果公告后的十五个交易日内,本所上市委员会形成审核意见。本所根据上市委员会的审核意见作出是否终止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14.8.10 在本所受理公司申请至作出决定期间,本所可以要求公司提供补充材料,公司应当在本所要求期限内提供有关材料,补充材料期间不计入本所作出有关决定的期限。公司未能在本所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补充材料的,本所在要求期限届满后按照第14.8.9条的规定作出是否同意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申请的决定。14.8.12 因本规则第14.8.1条规定情形其股票被终止上市、且法人主体资格将存续的公司,应当对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后转让或交易、异议股东保护措施作出具体安排,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14.8.14 上市公司主动终止上市的,不设退市整理期,公司股票自本所公告终止上市决定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予以摘牌,公司股票终止上市。
14.9.1 上市公司在其股票终止上市后,达到本所规定的重新上市条件的,可以向本所申请重新上市。(二)社会公众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四亿元的,社会公众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10%以上;(三)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四)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五)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均为正值且累计超过三千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六)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三亿元;(七)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正值;(九)公司最近三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变化;(十二)具备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且运作规范;(十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所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存在影响其任职的情形;前款第(十三)项所称“影响其任职的情形”,包括: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14.9.2 上市公司因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其股票被终止上市后,符合本规则第14.9.1条所述重新上市条件拟申请重新上市的,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公司应当聘请律师对前款所述事项进行逐项核查,就公司是否具备申请重新上市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重新上市的条件出具专门意见。重新上市保荐人应当在重新上市保荐书中对本条第一款所述事项逐项说明,并就公司重大违法行为影响已基本消除、风险已得到控制,公司符合申请重新上市的条件明确发表意见。14.9.3 重新上市的申请由本所上市委员会审核。主动终止上市的公司申请重新上市的,本所在受理公司股票重新上市申请后的三十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其股票重新上市申请的决定。强制终止上市公司申请重新上市的,本所在受理公司股票重新上市申请后的六十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其股票重新上市申请的决定。在此期间,本所可以要求公司补充材料,公司应当在本所要求期限内提供有关材料,补充材料期间不计入本所作出有关决定的期限。本所可以自行或委托相关机构就公司相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调查核实期间不计入本所作出有关决定的期限。14.9.4 上市公司因触及欺诈发行强制退市情形,其股票被本所终止上市的,不得在本所重新上市。14.9.5 主动终止上市公司符合本规则规定的重新上市条件的,可以随时向本所提出重新上市的申请。强制终止上市公司依据本规则第14.9.1条的规定向本所申请其股票重新上市的,其申请时间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公司因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欺诈发行除外)其股票被强制终止上市的,首次提出重新上市申请与其股票终止上市后进入股份转让系统的时间间隔应当不少于五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公司因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及第14.5.3条规定情形其股票被强制终止上市的,首次提出重新上市申请与其股票终止上市后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等证券交易场所的时间间隔应当不少于五个完整的会计年度;(二)公司因市场交易类指标其股票被强制终止上市的,首次提出重新上市申请与其股票终止上市后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等证券交易场所的时间间隔应当不少于三个月;(三)公司因前述两项情形之外的其他退市指标规定情形其股票被强制终止上市的,首次提出重新上市申请与其股票终止上市后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等证券交易场所的时间间隔应当不少于十二个月。
15.1 在本所上市的公司同时有证券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应当保证境外证券交易所要求其披露的信息,同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按照本规则和本所其他有关规定的要求对外披露。15.2 上市公司就同一事件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时,应当保证同时向本所和境外证券交易所报告,公告的内容一致。出现重大差异时,公司应当向本所说明,并按照本所要求披露更正或者补充公告。15.3 本章未尽事宜,适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所其他有关规定以及本所与其他证券交易所签署的监管合作备忘录的规定。
16.1 本所对本规则第1.5条规定的监管对象实施监管,具体监管措施包括:(一)要求发行人、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或者其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对有关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二)要求公司聘请相关中介机构对公司存在的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本规则第1.5条规定的监管对象应当积极配合本所的日常监管,在规定期限内回答本所问询,并按本所要求提交说明,或者披露相应的更正或者补充公告。16.2 发行人、上市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及相关方违反本规则、本所其他相关规定或者其所作出的承诺的,本所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16.3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规则、本所其他相关规定或者其所作出的承诺的,本所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三)公开认定其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16.4 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违反本规则、本所其他相关规定或者其所作出的承诺的,本所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16.5 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违反本规则或者本所其他相关规定的,本所视情节轻重单处或并处以下处分:16.6 破产管理人和管理人成员违反本规则或者本所其他相关规定的,本所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16.7 发行人、上市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责任人违反本规则、与本所签订的协议或者向本所作出的承诺的,本所可以视情节轻重向其收取惩罚性违约金。16.8 本所设立纪律处分委员会对涉及本规则第1.5条规定的监管对象的纪律处分事项进行审核,作出独立的专业判断并形成审核意见。本所根据纪律处分委员会的审核意见,作出是否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16.9 相关纪律处分决定作出前,当事人可以按照本所有关业务规则规定的受理范围和程序申请听证。当事人对本所作出的相关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本所有关业务规则规定的受理范围和程序申请复核。
(一)披露:指上市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和本所其他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信息。(二)重大事件:指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三)及时: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本规则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四)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经理、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五)控股股东: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六)实际控制人: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支配、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七)控制: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3、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4、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八)内部职工股:指原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的内部职工认购的股票。(九)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指上市公司持有其50%以上股份,或者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十)股权分布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指社会公众持有的股份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25%;公司股本总额超过四亿元的,社会公众持有的股份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10%。上述社会公众是指除了以下股东之外的上市公司其他股东:1、持有上市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2、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十一)公司承诺:指上市公司及其董事会在招股说明书、配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整改报告或者承诺函等文件中就重要事项向公众或者监管部门所作的保证和相关解决措施。(十二)股东承诺:是指上市公司股东在招股说明书、配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整改报告或者承诺函等文件中就重要事项向上市公司、公众或者监管部门所作出的保证和相关解决措施。(十三)营业收入:指上市公司利润表列报的营业收入;上市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为合并利润表列报的营业总收入。(十四)利润总额:指上市公司利润表列报的利润总额;上市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为合并利润表列报的利润总额。(十五)净利润:指上市公司利润表列报的净利润;上市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为合并利润表列报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不包括少数股东损益。(十六)净资产:指上市公司资产负债表列报的所有者权益;上市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为合并资产负债表列报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不包括少数股东权益。(十七)每股收益:指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计算的基本每股收益。(十八)净资产收益率:指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计算的净资产收益率。(十九)证券服务机构:指为证券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投资咨询机构。(二十)破产程序:指《企业破产法》所规范的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程序。(二十一)管理人管理模式:指经法院裁定由管理人负责管理上市公司财产和营业事务的运作模式。(二十二)管理人监督模式:指经法院裁定由公司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运作模式。(二十三)重整期间:指自法院裁定上市公司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期间。(二十四)向控股股东或控股股东关联人提供资金:指上市公司为前述主体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为偿还债务,对其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拆借资金,为其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债权,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对其提供资金,或者证券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非经营性占用行为。控股股东关联人是指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二十五)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指上市公司违反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或者本规则等规定的对外担保行为。(二十六)追溯重述:指公司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者虚假记载,主动或者被中国证监会责令对此前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进行的差错更正。(二十七)B股每日股票收盘价:指B股股票每日港币计价的收盘价按本所收市行情报表中发布的汇率(即本所计算深圳综合指数所使用的港币与人民币兑换汇率)换算成人民币计价后的收盘价,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原则取至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二十八)在本所的股票收盘市值:指公司在本所上市的各类型股票按其股份数量与对应的每日收盘价格计算的股票价值总额。股份数量包括流通股股份数和非流通股股份数,含已回购未注销的股份。(二十九)欺诈发行强制退市情形:指本规则第14.5.2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三十)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指本规则第14.5.1条规定的情形。(三十一)全面纠正违法行为,指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就重大违法行为所涉事项已进行补充披露或更正公告;公司就重大违法行为所涉事项已补充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公司因重大违法行为发生的损失已获得弥补;重大违法行为可能引发的与公司相关的风险因素已消除。(三十二)撤换有关责任人员,指包括但不限于:已撤换被相关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的有关人员、被人民法院判决有罪的有关人员,以及本所认定的对重大违法行为负有重要责任的其他人员。(三十三)对民事赔偿责任作出妥善安排,指包括但不限于: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的,该判决已执行完毕;已达成和解的,该和解协议已执行完毕;未达成和解的,已按预计最高索赔金额计提赔偿基金,并将足额资金划入基金专户存储;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或第三方已承诺:将对赔偿基金不足或未予赔偿的部分代为赔付。(三十四)非标准审计意见,指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发表的非无保留意见或带有解释性说明的无保留意见。前述非无保留意见,是指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发表的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前述带有解释性说明的无保留意见,是指对财务报表发表的带有强调事项段、持续经营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或者其他信息段落中包含其他信息未更正重大错报说明的无保留意见。17.2 本规则未定义的用语的含义,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所其他有关业务规则、细则、指引和通知确定。17.3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均含本数,“超过”、“少于”、“低于”不含本数。17.4 本规则所称“元”如无特指,均指人民币元。
18.1 本规则经本所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上市公司在此之前发生的按照原上市规则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且根据本规则也应当披露的,在本规则发布施行后,应当按照本规则规定的内容及时披露。18.4 经有关主管机关的批准,本所可以对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或股票被暂停上市的上市公司实行差异化的上市费标准。附件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法人及其他组织版本)》附件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自然人版本)》
二、是否有配偶、父母、年满十八岁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子女及配偶、兄弟姐妹及配偶担任本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如是,请填报各公司的名称、注册资本、经营范围、以及本人在该公司任职的情况。四、是否负有数额较大的到期未清偿债务,或者未偿还经法院判决、裁定应当偿付的债务,或者被法院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仍然有效的法院判决、裁定所限制?五、是否曾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关停并转或者曾有类似情况的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或者厂长、经理?六、是否曾担任因违法而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七、是否曾因犯有贪污、贿赂、内幕交易、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挪用财产、侵占财产罪或者其他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而受到刑事处罚?八、是否曾因违反《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等证券市场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而受到行政处罚?九、除第七项、第八项以外,本人是否曾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是否曾违反本规则或者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受到本所处分?十、是否正处于被指控犯有贪污、贿赂、内幕交易、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挪用财产、侵占财产罪或者其他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的刑事诉讼中?十一、是否因涉嫌违反证券市场法律、行政法规正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调查或者涉及在任何中国证监会所进行的行政程序中?十二、本人以及本人的配偶、父母、子女是否持有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十三、在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业务中,过去或者现在是否拥有除前项以外的任何其他利益?十四、是否参加过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组织或者认可的证券业务培训?十五、是否已明确知悉作为上市公司的董事,如果对下列问题负有直接责任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一)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大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二)公司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十六、是否已明确知悉作为上市公司的董事,如果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一)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二)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三)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四)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的;十七、除上述问题所披露的信息外,是否有需要声明的其他事项,而不声明该等事项可能影响本人对上述问题回答的真实性、准确性或者完整性?本人_____________郑重声明,上述回答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保证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遗漏。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依据上述回答所提供的资料,评估本人是否适宜担任上市公司的董事。
一、本人在履行上市公司董事的职责时,将遵守并促使本公司和本人的授权人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等有关规定,履行忠实、勤勉尽责的义务。二、本人在履行上市公司董事的职责时,将遵守并促使本公司和本人的授权人遵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三、本人在履行上市公司董事的职责时,将遵守并促使本公司和本人的授权人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其他业务规则、细则、指引和通知等。四、本人在履行上市公司董事的职责时,将遵守并促使本公司和本人的授权人遵守《公司章程》。五、本人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监管,包括及时、如实地答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向本人提出的任何问题,及时提供《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业务规则、细则、指引和通知规定应当报送的资料及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的正本或者副本,并出席本人被要求出席的会议。六、本人授权深圳证券交易所将本人提供的承诺与声明的资料向中国证监会报告。七、本人将按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组织的专业培训。八、本人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分。九、本人因履行上市公司董事的职责或者本承诺而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发生争议提起诉讼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住所地法院管辖。
二、是否有配偶、父母、年满十八岁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子女及配偶、兄弟姐妹及配偶担任本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如是,请填报各公司的名称、注册资本、经营范围、以及本人在该公司任职的情况。四、是否负有数额较大的到期未清偿债务,或者未偿还经法院判决、裁定应当偿付的债务,或者被法院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仍然有效的法院判决、裁定所限制?五、是否曾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关停并转或者曾有类似情况的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或者厂长、经理?六、是否曾担任因违法而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七、是否曾因犯有贪污、贿赂、内幕交易、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挪用财产、侵占财产罪或者其他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而受到刑事处罚?八、是否曾因违反《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等证券市场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而受到行政处罚?九、除第七项、第八项以外,本人是否曾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是否曾违反本规则或者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受到本所处分?十、是否正处于被指控犯有贪污、贿赂、内幕交易、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挪用财产、侵占财产罪或者其他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的刑事诉讼中?十一、是否因涉嫌违反证券市场法律、行政法规正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调查或者涉及在任何中国证监会所进行的行政程序中?十二、本人以及本人的配偶、父母、子女是否持有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十三、在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业务中,过去或者现在是否拥有除前项以外的任何其他利益?十四、是否参加过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组织或者认可的证券业务培训?十五、是否已明确知悉作为上市公司的监事,如果对下列问题负有直接责任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一)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大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二)公司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十六、是否已明确知悉作为上市公司的监事,如果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一)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二)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三)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四)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的;十七、除上述问题所披露的信息外,是否有需要声明的其他事项,而不声明该等事项可能影响本人对上述问题回答的真实性、准确性或者完整性?本人_____________郑重声明,上述回答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保证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遗漏。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依据上述回答所提供的资料,评估本人是否适宜担任上市公司的监事。
一、本人在履行上市公司监事的职责时,将遵守并促使本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等有关规定,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二、本人在履行上市公司监事的职责时,将遵守并促使本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三、本人在履行上市公司监事的职责时,将遵守并促使本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其他业务规则、细则、指引和通知等。四、本人在履行上市公司监事的职责时,将遵守并促使本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公司章程》。五、本人在履行上市公司监事的职责时,将监督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认真履行职责并严格遵守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六、本人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监管,包括及时、如实地答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向本人提出的任何问题,及时提供并促使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时提供《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业务规则、细则、指引和通知规定应当报送的资料及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的正本或者副本,并出席本人被要求出席的会议。七、本人授权深圳证券交易所将本人提供的承诺与声明的资料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八、本人按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组织的专业培训。九、本人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分。十、本人因履行上市公司监事的职责或者本承诺而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发生争议提起诉讼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住所地法院管辖。
二、是否有配偶、父母、年满十八岁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子女及配偶、兄弟姐妹及配偶担任本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如是,请填报各公司的名称、注册资本、经营范围、以及本人在该公司任职的情况。四、是否负有数额较大的到期未清偿债务,或者未偿还经法院判决、裁定应当偿付的债务,或者被法院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仍然有效的法院判决、裁定所限制?五、是否曾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关停并转或者曾有类似情况的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或者厂长、经理?六、是否曾担任因违法而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七、是否曾因犯有贪污、贿赂、内幕交易、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挪用财产、侵占财产罪或者其他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而受到刑事处罚?八、是否曾因违反《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等证券市场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而受到行政处罚?九、除第七项、第八项以外,本人是否曾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是否曾违反本规则或者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受到本所处分?十、是否正处于被指控犯有贪污、贿赂、内幕交易、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挪用财产、侵占财产罪或者其他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的刑事诉讼中?十一、是否因涉嫌违反证券市场法律、行政法规正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调查或者涉及在任何中国证监会所进行的行政程序中?十二、本人以及本人的配偶、父母、子女是否持有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十三、在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业务中,过去或者现在是否拥有除前项以外的任何其他利益?十四、是否参加过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组织或者认可的证券业务培训?十五、是否已明确知悉作为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如果对下列问题负有直接责任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一)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大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二)公司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十六、是否已明确知悉作为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如果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一)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二)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三)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四)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的;十七、除上述问题所披露的信息外,是否有需要声明的其他事项,而不声明该等事项可能影响本人对上述问题回答的真实性、准确性或者完整性?本人_____________郑重声明,上述回答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保证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遗漏。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依据上述回答所提供的资料,评估本人是否适宜担任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一、本人在履行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时,将遵守并促使本公司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等有关规定,履行忠实、勤勉尽责的义务。二、本人在履行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时,将遵守并促使本公司遵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三、本人在履行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时,将遵守并促使本公司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其他业务规则、细则、指引和通知等。四、本人在履行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时,将遵守并促使本公司遵守《公司章程》。五、本人在履行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时,将及时向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公司经营和财务等方面出现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业务规则、细则、指引和通知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六、本人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监管,包括及时、如实地答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向本人提出的任何问题,及时提供《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业务规则、细则、指引和通知规定应当报送的资料及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的正本或者副本,并出席本人被要求出席的会议。七、本人授权深圳证券交易所将本人提供的承诺与声明的资料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八、本人将按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组织的业务培训。九、本人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分。十、本人因履行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责或者本承诺而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发生争议提起诉讼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住所地法院管辖。
四、是否存在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或者要求上市公司违规提供担保的情形?五、是否曾违反《证券法》等证券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六、是否曾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七、是否曾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或者其他相关规定受到证券交易所处分?八、是否因涉嫌违反证券市场法律、行政法规正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调查?九、是否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十、在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业务中,过去或者现在是否拥有除股权以外的任何其他利益?十一、是否已明确知悉作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上市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或者特别重大损失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一)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二)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三)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四)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的;十二、除上述问题所披露的信息外,是否有需要声明的其他事项,而不声明该等事项可能影响本单位对上述问题回答的真实性、准确性或者完整性?_____________(正楷体)郑重声明,上述回答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保证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遗漏。本单位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
_____________(正楷体)作为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承诺:一、本单位保证严格遵守并促使上市公司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二、本单位保证严格遵守并促使上市公司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三、本单位保证严格遵守并促使上市公司严格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四、本单位保证严格遵守并促使上市公司严格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五、本单位保证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股东权利损害上市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一)本单位及本单位的关联人不以任何方式违法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及要求上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二)本单位及本单位的关联人不通过非公允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三)本单位及本单位的关联人不利用上市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以任何方式泄漏有关上市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四)本单位及本单位的关联人不以任何方式影响上市公司的独立性,保证上市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六、本单位保证严格履行本公司作出的各项公开声明与承诺,不擅自变更或者解除。七、本单位保证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上市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八、本单位同意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监管,包括及时、如实地答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向本单位提出的任何问题,提供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规定应当报送的资料及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的正本或者副本,并委派法定代表人出席本公司被要求出席的会议。九、本单位如违反上述承诺和保证,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处分。十、本单位因履行本承诺而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发生争议提起诉讼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住所地法院管辖。
日 期: 年 月 日 此项声明于 年 月 日作出。
二、是否有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担任本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如是,请填报各公司的名称、注册资本、经营范围以及本人在该公司任职的情况。(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六)是否存在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或者要求上市公司违规提供担保的情形?五、是否曾违反《证券法》等证券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六、是否曾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七、是否曾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或者其他相关规定受到证券交易所处分?八、是否因涉嫌违反证券法律、行政法规正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调查?九、本人以及本人的配偶、父母、子女是否直接或者间接持有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十、在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业务中,过去或者现在是否拥有除前项以外的任何其他利益?十一、是否参加过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组织或者认可的证券业务培训?十二、是否已明确知悉作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上市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或者特别重大损失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一)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二)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三)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四)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的;十三、除上述问题所披露的信息外,是否有需要声明的其他事项,而不声明该等事项可能影响本人对上述问题回答的真实性、准确性或者完整性?本人_____________(正楷体)郑重声明,上述回答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保证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遗漏。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
本人_____________(正楷体)作为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向深圳证券交易所郑重承诺:一、本人保证严格遵守并促使上市公司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二、本人保证严格遵守并促使上市公司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三、本人保证严格遵守并促使上市公司严格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四、本人保证严格遵守并促使上市公司严格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五、本人保证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股东权利损害上市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一)本人及本人的关联人不以任何方式违法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及要求上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二)本人及本人的关联人不通过非公允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三)本人及本人的关联人不利用上市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以任何方式泄漏有关上市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四)本人及本人的关联人不以任何方式影响上市公司的独立性,保证上市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六、本人保证严格履行本人作出的各项公开声明与承诺,不擅自变更或者解除。七、本人保证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上市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八、本人同意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监管,包括及时、如实地答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向本公司提出的任何问题,提供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规定应当报送的资料及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的正本或者副本,并亲自出席本人被要求出席的会议。九、本人如违反上述承诺和保证,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处分。十、本人因履行本承诺而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发生争议提起诉讼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住所地法院管辖。119、证监会:关于创新试点红筹企业在境内上市相关安排的公告(2020.04.30)、试点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并上市监管工作实施办法(2018.06.08)、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2018.06.06)、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2018.03.22)
120、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强制执行上市公司股票的工作指引(试行)(2019年)(2019.11.07)
(本文图片由深圳市安奈儿股份有限公司董秘蒋春先生友情提供,在此谨表谢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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